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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安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廖家军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融安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93年10月06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4日23时许,吸毒人员朱俊到融安县长安镇融洲路130号二楼被告人廖某租住的房间内,与被告人廖某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容留朱俊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3年1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其租住的融安县长安镇融洲路130号二楼房间内容留其女友吴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3、2013年12月15日17时许,吸毒人员张某与覃某到融安县长安镇融洲路130号二楼被告人廖某租住的房间内,张某与被告人廖某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毒品冰毒及麻古,随后张某、覃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冰毒及麻古8.4克。经柳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廖某贩卖的冰毒及麻古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3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贩卖毒品冰毒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物证冰毒及麻古,有证人张某、覃某、郑某、吴某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用户证明、情况说明、收缴毒品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且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查获毒品冰毒及麻古8.4克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钟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