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xxx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东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