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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黄某。被告韦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伟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4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