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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郭文木、郭金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郭文木,郭金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6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法定代表人XX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榆,男,1971年9月20日,系该行员工,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志明,男,1963年4月28日,系该行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郭文木,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郭金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告郭文木、郭金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