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晓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陈晓仙,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渝二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晓仙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仙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晓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