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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林心如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心如,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林心如。委托代理人:饶进锋。委托代理人:李海鸥。被告: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珍荣。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心如诉被告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心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100元,由原告林心如负担。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