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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市元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卫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元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卫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元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卫星,男,彝族。上诉人洛阳市元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卫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元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浩飞,被上诉人毕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艺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