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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田桂香、郭峰诉郭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香,郭峰,郭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田桂香,女,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峰,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香、郭峰诉被告郭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桂香、郭峰于庭后以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桂香、郭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 炜人民陪审员  李银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