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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商初字第24号原告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1357号海富花园1号楼11C室。法定代表人杨鑫波,总裁。委托代理人梁焕民,男,汉族,该公司合同信贷司法部西北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奇,男,汉族,该公司合同信贷司法部西北区经理助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法定代表人梁彬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9元,减半收取3009.5元,由原告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晓鹏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康晓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