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泳衡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泳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422号原告李泳衡,男。委托代理人李永奇,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泳衡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泳衡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泳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由原告李泳衡承担665.00元,退回原告665.00元。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