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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甲与被告翟某乙、翟某丙、翟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丙,翟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翟某甲,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乙,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翟某丙,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翟某丁,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梁小东,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系翟某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与被告翟某乙、翟某丙、翟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敏妍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建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