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梅发与安仁星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发,汪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发。被执行人汪松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未到,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向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余 波附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