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执民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徐灵江与浙江万商农发投资有限公司、马竞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灵江,浙江万商农发投资有限公司,马竞芳,绍兴凤盛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钱执民字第20、21-1号申请执行人:徐灵江。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被执行人:浙江万商农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竞芳。被执行人:马竞芳。被执行人:绍兴凤盛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钱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竞芳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森海豪庭郁金园15幢别墅[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3.8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16.12平方米]、位于绍兴市中兴高层公寓1号楼12a室住宅[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29.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2.43平方米]、位于绍兴市柯桥万商路以北中心大道以西精工大厦1幢16层[土地使用权共用面积为360.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98.40平方米],上述评估情况详见绍博司评(2013)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