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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鲁武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鲁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必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芬芬,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武林。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菲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武林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鲁武林与桑菲达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桑菲达公司拖欠鲁武林在职期间工资4904元,主张鲁武林使用的电脑严重损坏应抵做赔偿款,但在仲裁期间未提出反诉,且未举证证明电脑损坏程度达4904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桑菲达公司提出支付鲁武林的工资4904抵扣损坏的电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鲁武林在职期间,桑菲达公司未与鲁武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桑菲达公司依法应向鲁武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为37706.9元。桑菲达公司提出不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确定桑菲达公司应支付鲁武林的律师费为2268.5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桑菲达公司提出不予支付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