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证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夏宏元、夏宏树、夏风华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宏元,夏宏树,夏风华,岳阳县公安局水上中心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054号请求人:夏宏元。请求人:夏宏树。请求人:夏风华。被请求人:岳阳县公安局水上中心派出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82号。请求人夏宏元、夏宏树、夏风华因其所属“湘平江货0310”轮于2011年8月6日21:00时许与彭孝道、贺爱兵、黄小明所属“湘岳县货1022”轮在高山望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冲突,“湘平江货0310”轮被有关人员拖至岳阳县鹿角新码头,岳阳县公安局水上中心派出所对该起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保存了相关调查材料,而请求人难以取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遂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从岳阳县公安局水上中心派出所调取该所处理“湘平江货0310”轮被留置事件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请求人夏宏元、夏宏树、夏风华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夏宏元、夏宏树、夏风华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从岳阳县公安局水上中心派出所调取该所处理“湘平江货0310”轮被留置事件的相关材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4月31日前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