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家金 刘长刚 周家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家金,刘长刚,周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家金,男,生于1963年4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长刚,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家银,男,生于1954年4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家金、刘长刚、周家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周家金、刘长刚、周家银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存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