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徐某某,男,42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周某,女,41岁,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吕海领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连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