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小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612号罪犯刘小飞。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刘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6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