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缪振荣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坡、马楠、董志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振荣,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坡,马楠,董志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缪振荣,男,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吴秀萍、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生伟,男,汉族,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项目部经理,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东坡,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树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楠,男,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董志有,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缪振荣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坡、马楠、董志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夏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振荣及委托代理人吴秀萍、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生伟、被告王东坡及委托代理人赵树森、被告马楠、被告董志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振荣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12月30日在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远洋房地产开发的西白塔岭工地带领力工班组干活,每天工资200元。原告共干了7个半月,累计工资45000元,其中20000元已经支付,尚欠25000元未结清。为此,工地工长马楠、董志有于2012年12月13日给原告出具完工证一份,注明欠原告的工资总数为25000元。因本工程的承包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将此工程非法承包给王东坡,王东坡又将此工程的清工部分包给马楠和董志有。为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将四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这个工程当时投标是我们中标了,由于涉及到拆迁,这个工程我们一直干不了,后来远洋地产和我们协商这个事情,我们不用退出来,但用我们的资质,由远洋地产指定承包人王东坡。所有的工程款的支付都是远洋地产拨付给我们,我们再支付给王东坡。被告王东坡辩称,王东坡与另外两名被告马楠、董志有签订了包清工的协议,将37号多层住宅以及17号、23号、30号、34号楼商业房的清工活劳务承包给了被告马楠和被告董志有,约定37号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90元结算,17号、23号、30号、34号楼按每平方米460元结算。工程至今王东坡已经支付给马楠、董志有款项合计381.996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承包款为447.16万元,未完成工程是137.882万元,马楠和董志有应得承包款为309.278万元,王东坡实际多支付了72.718万元。此外,由于二被告组织的施工不能按发包方要求完成工程进度,造成窝工现象,二被告组织的施工队伍干不下去自动退场,甩下的工程总价款137.882万元,加上原来多支付的72万元和甩下的137.882万元,王东坡实际多支付二被告210.6万元,因此原告指控被告欠其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被告马楠辩称,王东坡总共给我工程款200.826万元(我给工人拨付了160多万,材料费696949.62元,租赁费10万元)。未完成的工作量的标价是100264元。被告董志有辩称,王东坡给我拨款1229600元,其中包括马楠和其他工人的7万元。工程全部干完的话总造价是470多万不算变更,还欠工人140多万,我和马楠是合伙关系,刚开始的时候是王东坡给我拨的钱,后来不给我拨就给马楠了。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西岭17#、18#、19#、23#、30#、34#、37#楼的建设工程,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了被告王东坡。2012年8月5日,被告王东坡以被告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名义将17#、23#、30#、34#楼、物业用房及换热站18#、19#楼以及37#住宅楼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给被告董志有、马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王东坡共支付被告董志有工程款122.96万元、马楠工程款200.826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董志有、马楠出具完工证一份,该完工证的内容为:“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西白塔岭工地缪振荣2012年5月16日至12月30日工资款肆万伍仟圆整(45000.00元)支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余款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工长:马楠,工长:董志有,2012年12月13日。”2014年2月17日,原告来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所提交的完工证及被告王东坡提交的2012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董志有、马楠拖欠工资为25000元,并提交了被告董志有、马楠所出具的完工证,对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被告董志有、马楠予以认可,故被告董志有、马楠应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浙江花园、王东坡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王东坡,被告王东坡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了被告董志有、马楠。现被告浙江花园主张该工程款已支付给了被告王东坡,被告王东坡主张也将工人工资支付给了被告董志有、马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故被告浙江花园及被告王东坡应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资的责任。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志有、马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缪振荣拖欠工资25000元;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东坡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董志有、被告马楠负担,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东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房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