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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霍士中诉被告张之水、谢广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士中,张之水,谢广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霍士中,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罗家峪村三区98号。委托代理人陈润福,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东城坊镇马踏营村。被告张之水,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瞳村。被告谢广银,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南高官庄村。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士中诉被告张之水、谢广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士中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士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士中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