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霍士中诉被告张之水、谢广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士中,张之水,谢广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霍士中,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罗家峪村三区98号。委托代理人陈润福,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东城坊镇马踏营村。被告张之水,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瞳村。被告谢广银,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南高官庄村。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士中诉被告张之水、谢广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士中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士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士中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