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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XX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刘晓中分行行长。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XX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西莲证经字第6508号公证书、(2006)西莲证民字第224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29566.1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07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