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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颜丙占与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丙占,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石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颜丙占。委托代理人王冬青,江苏吴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344号。法定代表人蒋建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丙占与被告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丙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颜丙占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任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