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