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甘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罗某,男。被告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本案出现新情况,发现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杰代理审判员 冯俊伟人民陪审员 曾敬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