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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甘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罗某,男。被告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本案出现新情况,发现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杰代理审判员  冯俊伟人民陪审员  曾敬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