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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商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陆宁与苏州王子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宁,苏州王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商初字第0089号原告陆宁,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敏华,男,昆山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王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中西康夫(NAKANISHIYASU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宁与被告苏州王子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宁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陆宁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陆宁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