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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亢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于2006年9月5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办登记结婚,2006年10月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0年被告因工作调动去政企客户部工作,应酬较多,时常在外喝酒吃饭。2012年开始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被告的工作时间不稳定,且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成长,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现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张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广州本田思迪”轿车一辆,中国建设银行火车站分理处存款30000元,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虽然因为发生过矛盾,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2006年9月5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办登记结婚,2006年10月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母亲王翠兰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苑蕾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