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吴宏标与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宏标,宋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再初字第1号原告吴宏标。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标与被告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宏标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志民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吴宏标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彦审 判 员 岳海振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