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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吴宏标与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宏标,宋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再初字第1号原告吴宏标。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标与被告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宏标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志民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吴宏标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彦审 判 员  岳海振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