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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青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张青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法定代表人:杨绪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广德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金华审 判 员  柏从燕人民陪审员  郭云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