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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伍文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17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14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庆,会长。委托代理人:丁宇峰,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文漪,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因与被申请人伍文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4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高金兰代理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劲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