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运锋诉杨南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朱运锋,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吴成友,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杨南才,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协助义务人:芜湖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海平,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南才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运锋、吴成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南才工程款220000元,并向协助义务人芜湖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义务人芜湖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杨南才工程款170000元,同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杨南才已到期的保证金50000元。但协助义务人芜湖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协助提取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协助义务人芜湖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传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