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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4)惠执行字第500号曾以力与辜阿仙、庄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以力,辜阿仙,庄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曾以力,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辜阿仙,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庄丽芬,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以力与被执行人辜阿仙、庄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辜阿仙、庄丽芬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峰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