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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倪梦凡与抚宁县抚宁镇下庄管区香营村村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梦凡,抚宁县抚宁镇下庄管区香营村村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梦凡。法定代理人倪学儒(再审申请人父亲),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宁县抚宁镇下庄管区香营村村民委会,住所地抚宁县下庄管区香营村。法定代表人倪建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芝,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倪梦凡因与被申请人抚宁县抚宁镇下庄管区香营村村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秦民告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梦凡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对法律理解完全错误。3、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4、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抚宁县抚宁镇下庄管区香营村民委员会答辩意见:1、再审申请人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2、2010年5月5日形成的决议,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3、该案虽作为村民行使撤销权予以立案,但就该案实质而言,无非是村民待遇的案件。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5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该村16名村民代表到会,并一致通过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该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之规定,程序是合法的。倪梦凡在原审主张应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数额,实际上是撤销2010年5月5日被申请人16名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倪梦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梦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相坡审判员  孙宏誉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