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修河与焦勇、马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河,焦勇,马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张修河,男,生于1965年4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焦勇,男,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马环,女,生于1965年8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焦勇之妻。申请执行人张修河与被执行人焦勇、马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修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焦勇、马环长期在外打,经查询无大额存款,家中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修河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