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文伟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伟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542号罪犯文伟东。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玉区法刑初字第4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业勤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惠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50.63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玉中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文伟东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文伟东曾于2008年9月、2011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文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文伟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0.0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文伟东未交纳罚金,也未履行民事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4条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业勤等2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惠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50.63元不变(刑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