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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兴林,舒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代表人:阎少杰。委托代理人:李庞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马兴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兴林,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琳,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兴林、舒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鲁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风才审 判 员  陈居山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阎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