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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陕西今日宏源煤化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鼎源煤化有限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今日宏源煤化有限公司,陕西金鼎源煤化有限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今日宏源煤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鼎源煤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今日宏源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宏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鼎源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源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一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