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勇与武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武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33号原告黄勇。被告武永,国家电网枣庄供电公司台儿庄客户服务中心(运检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武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 判 长 董兴旺审 判 员 张春岭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运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