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嘉鱼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祥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湖北省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方克明,该局局长。原告江苏省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湖北省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荣审 判 员 余 跃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