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盛松与刘仁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盛松,刘仁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金盛松,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金,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盛松诉被告刘仁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盛松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金盛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