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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郭浩与廖举波、贺治国、窦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举波,郭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第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举波委托代理人李材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浩委托代理人孟婉秋,赣榆县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举波因与被上诉人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石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举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举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举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廖举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应庆国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