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郭浩与廖举波、贺治国、窦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举波,郭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第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举波委托代理人李材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浩委托代理人孟婉秋,赣榆县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举波因与被上诉人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石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举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举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举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廖举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应庆国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