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沁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道有、李云忠、张公道申请李法花、吕涛、吕艳玲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道有,李云忠,张公道,李法花,吕涛,吕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张道有,男,住沁阳市。申请人李云忠,男,住沁阳市。申请人张公道,男,住沁阳市。被申请人李法花,女,住沁阳市。被申请人吕涛,男,住沁阳市。被申请人吕艳玲,女,住沁阳市。申请人张道有、李云忠、张公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三被告的亲属吕树庆注册成立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肖寺面粉厂,欠申请人张道有和李云忠小麦172756斤、欠申请人李云忠小麦2444斤、面粉8617斤、麸皮18623斤、欠张公道借款本利共计326500元,未予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查封三被申请人位于柏香镇肖寺村面粉厂东南角的五间三层楼房一栋和肖寺面粉厂内新建的仓库五间、五吨地磅一台、卷扬机一台、变压器一台,或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4914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法花、吕涛、吕艳玲位于柏香镇肖寺村面粉厂东南角的五间三层楼房一栋和肖寺面粉厂内新建的仓库五间、五吨地磅一台、卷扬机一台、变压器一台,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法花、吕涛、吕艳玲银行存款574914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李菊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