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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新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张清。委托代理人邹勋。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沂河街6栋1-5-2号。法定代表人刘慧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