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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金库、姚国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金库,姚国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委托代理人王岗。被告赵金库,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国铎,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库、姚国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