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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茅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培强与张秀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培强,张秀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董培强,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芹,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培强诉被告张秀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培强于2014年4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培强负担。审判员  王秀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