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御海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御海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号原告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御海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江,董事长。被告张文娟,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御海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