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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黄全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616号罪犯黄全威。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融刑初少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全威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全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全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6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全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全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