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肖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