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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商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和某、司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某,司某,白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某,王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192-3号原告泰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理事长被告和某被告司某被告白某被告王某甲被告张某被告王某乙某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