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阳小林与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小林,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阳小林,女,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宋志平,男,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阳小林申请执行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郑 欣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