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郭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霞,于振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郭霞,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于振先,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霞与被执行人于振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霞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86元,由被执行人于振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